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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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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