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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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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