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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11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1條
八十八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一。各國營事業主 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 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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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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