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2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2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加具審核意見 (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行政院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 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 書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 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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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