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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8條

財政部應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提出書面意 見,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有關員額待遇及福利之書 面意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副本均抄送各事業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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