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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4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4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國營事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 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 六及附表七) ,邀集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 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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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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