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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1條

非屬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範圍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國營事業應先 編入其八十八年度預算,由各主管機關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 、計畫項目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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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