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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1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1條
非屬
第十九條
及
第二十條
規定範圍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國營事業應先 編入其八十八年度預算,由各主管機關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 、計畫項目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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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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