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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3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八)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各 主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 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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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