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1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3條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 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其編製評估,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 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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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