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對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應詳予評估,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
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三份,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秘書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
銀行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其編製評估,依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
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