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1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7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切實詳盡審核所屬國營事業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行 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 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表五) 、各事 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達行 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編送之 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 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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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