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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6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四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初步審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前,提出書面意 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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