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15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5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六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述原則從 嚴審核,提述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 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 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擬具計畫及旅費預 算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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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