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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12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12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 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 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 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 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以合併報表方式 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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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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