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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5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 前彙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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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