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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9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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