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 第17條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財產之購建、換新及擴充改良,屬於資本支出者,均應於年度開始,擬具計畫書,編造預算,依預算程序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