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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0條

財產之報損或報廢,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專案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金額以下者,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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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