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 第24條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4條

各機關財產已達報廢期限,而因管理優良,養護得宜,增加財產壽年,仍能繼續使用者,得由各機關根據實際情形擬訂獎勵辦法呈請本部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