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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部所屬各機關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如因公務上需要而使用部屬其他機關之財產,或互相調換財產使用者,應由雙方先行洽商同意會報本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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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