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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 第29條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9條
奉令撤銷之機關,其財產除另有指定者外,應移交當地之部屬交通機關保管,如當地並無部屬機關,得列冊移交當地縣市政府保管,並會報本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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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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