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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30條

各機關主管或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經由交接人員依財產登記卡登記之財產或財產目錄辦理交接,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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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