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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8條

各機關保管使用之財產如有不需用者,應隨時呈報本部籌劃支配,以期物盡其用,不得任意擱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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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