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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8條

各機關財產之購建、變賣,其價值達審計法令規定限額者,應會同審計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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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