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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9條

各機關財產之廢棄,非因特殊原因呈經核准者外,應切實遵照第十六條之規定,不得隨意報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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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