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10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0條

臺北航空通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動態、飛航公告、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 二、國內外飛航訊息交換及用戶管理。 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 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信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飛航管理系統飛航計畫之核對及修正。 六、飛航動態之核對;飛航服務收費事項之處理。 七、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八、其他有關航空通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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