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16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6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文收發、分文、繕校、稽催、檔案管理、文書管理之執行及印信典守。 二、檔案、圖書及出版品申請之管理。 三、各項經費、專款、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核對、現金出納及員工薪餉製發之管理。 四、一般財產物品之購置、調配供應、保管登記及處理。 五、辦公處所、會議室、員工宿舍、備勤室及公務車輛之管理。 六、一般水電、環境清潔衛生、膳食、消防設備及防護團之管理。 七、勞工管理、考核、勞保、健保及退撫之處理。 八、房屋及土木設施新建工程之預算編列、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移交。 九、房屋及土木設施維護改善、增建之辦理、審核及督導。 十、不屬其他各室、中心、管制塔臺、裝修區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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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