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14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4條

臺北、高雄近場管制塔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內軍用、民用及公務航空器之終端管制作業。 二、小型航空器目視飛航通訊之追蹤及守助服務。 三、與各相關戰管、航管單位、航空站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協調聯繫。 四、機場管制作業之執行。 五、飛航管制事件之初步調查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近場及機場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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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