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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13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3條
臺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內軍用、民用及公務航空器之區域管制作業。 二、國外民用航空器飛越本區與在臺營運運渡入境之申請及處理。 三、本區內守助服務與搜救之通報及配合。 四、與各鄰區飛航管制單位及空軍戰管單位作業之協調聯繫。 五、飛航管制事件之初步調查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所屬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區域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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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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