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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2條

總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臺長襄助總臺長處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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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