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15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15條

臺北、桃園、高雄裝修區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助航設備之建置、改善、管理及維護。 二、各機場重大助航設備新建工程之執行。 三、飛航服務各項系統之配合管理及維護。 四、各項助航設備委外業務之督導、考核及管理。 五、各項助航設備飛航公告之發布。 六、所屬作業單位、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在職訓練及技術支援。 七、其他有關裝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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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