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第4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第4條

飛航業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與航空通信業務之規劃、建議、審核及督導。 二、臺北飛航情報區(以下簡稱本區)空域運用之規劃及建議。 三、飛航管制事件之調查、研判及處理。 四、飛航服務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飛航管制人員之證照管理。 六、軍事演習、火砲射擊等空域申請之協調及處理。 七、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氣象與航空通信作業單位人力與席位需求之規劃及建議。 八、飛航業務資料之統計、分析及提供。 九、各項訓練之規劃及彙辦;訓練手冊之彙編;出國開會、考察、研究、進修、實習等業務之規劃、彙辦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飛航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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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