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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禁止事項,由中央辦理時,應由主辦機關會商內政部及當地政府勘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准後,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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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