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40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主辦機關應依公共建設之特性及民間投資方式,於投資契約明定,民間機構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或交付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興建期間:工程品質管理計畫、工程進度報告及查核紀錄。 二、營運期間:營運績效及品質查核紀錄、辦理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運績效評定作業所需文件、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契約期間:財務報告、帳簿、融資與其他財務文件及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