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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民間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行進入或使用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仍應事先經主辦機關許可,並通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但無法事先通知者,得於事後補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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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