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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 第61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得視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或辦理說明會,並參酌民間投資人建議事項,訂定招商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招商文件應於首次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公開閱覽: 一、重大公共建設。 二、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三、依本法
第九條之一
有償取得公共服務。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 前項公開閱覽,主辦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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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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