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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主辦機關得視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請申請人一併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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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