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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提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並遵照委 員會決議,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委員會之經常事務。 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部辦事,聘任人員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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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