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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各設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 ,由財政部聘任左列人員組成之,任期三年,任期內因故改聘或因職務變 動改聘者,其任期以任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 財政部代表一至三人。  二 保險業代表四至六人。  三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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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