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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規定貸款予經營困難之 保險業,得派員輔導,並協助其經營。 保險安定基金為執行前項輔導及協助保險業經營之業務,得委聘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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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