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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安定基金之運用方式如左: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短期票券。  三 其他經財政部核可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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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