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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之規定所為動用安定基金之決議,應 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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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