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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由各財產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 入之千分之二提撥。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之總額暫訂為新台幣二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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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