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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借本基金 時,應提出借款申請書及詳細償還計畫,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貸放 。 委員會審核貸款標準由委員會擬訂報財政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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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