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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安定基金,包括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 。 前項基金之設置及其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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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