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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安定基金總額不足支應因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規定之情事者, 得採事後徵收方式,依各保險業總保險費收入一次或分次補提撥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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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