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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財政部於保險安定基金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償付被 保險人後,得提高安定基金之提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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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