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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對保險業之貸款案, 其金額、期限及利率等之審議。  三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三款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後,其被    保險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未能獲償之部分,得向保險安定基    金請求償付事項之審議。  四 依第十三條規定,對貸款之保險業派員輔導並協助經營事項之審議    。  五 其他有關保險安定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之核定。  六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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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