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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人身保險業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按總保險費收入 之千分之一提撥。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總額暫訂為新台幣四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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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