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托育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除依規定處罰、要求限期改善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外,得依其對托育品質及兒童安全之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
前項情形,已廢證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居家托育人員於二年內違規點數達一定次數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暫停一定期間之新收托服務,並依家長意願協助轉托;於五年內暫停新收托達二次,再違規且遭記違規點數者,廢止其登記。
依前項規定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托育人員。
前四項違規記點之適用條款、應記點數、暫停新收托期間、通知程序、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