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托育相關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托育機構之托育相關人員未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攝錄影音資料加以保密。
二、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違反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租借其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三、托育相關人員未依
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兒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資料予以保密。
托育機構之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或工作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另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