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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托育相關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托育機構之托育相關人員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攝錄影音資料加以保密。 二、托育專業人員或工作人員違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租借其托育服務證書或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三、托育相關人員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兒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之資料予以保密。 托育機構之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或工作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另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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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